您好,欢迎访问 上海君无忧私家侦探公司 官方网站!

24h咨询热线:

165-0623-8088

当前位置:首页>> 新闻中心

“乐考网”商标维权案一审有果

2022-10-25
207次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北京点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点趣公司)起诉被告昌乐乐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乐考公司)、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微梦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乐考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及合理开支5000元。目前,被告已提起上诉。
点趣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依法享有第15943066号“乐考网”注册商标(下称涉案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为第41类。乐考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乐考”作为其企业字号,并在其运营的官方网站、新浪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对其从事的教育类服务进行推广和宣传,致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侵犯了点趣公司的商标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
乐考公司否认侵权,辩称其“乐考”企业字号属在先合法取得,其在公司名称、被诉网站及被诉微博中使用“乐考”字样的时间早于涉案商标核准注册之日。双方的经营服务类别既不相同也不类似,其不存在侵犯点趣公司商标权或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微梦公司辩称其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具有主观故意,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在服务内容以及相关受众群体等方面高度重合,属于类似服务。点趣公司在提供教育信息等服务的过程中,使用的“乐考网”标识与涉案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相同商标;使用的“乐考教育”“乐考网络”“乐考论坛”等标识的主体及具有显著认读功能的部分为“乐考”文字,与涉案商标主要部分相同,对于相关公众而言,上述标识与涉案标识在整体识别效果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上述使用行为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侵犯了点趣公司享有的商标专用权。点趣公司主张乐考公司将“乐考”作为企业字号注册使用的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此法院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该行为具有攀附“乐考网”知名度的主观恶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