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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使用名人题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202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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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名人题词内容与权利人的在先文字商标存在近似,生产商在产品上和商业宣传中对该题词进行突出使用,客观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可以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文化名人为某类产品或商业经营主体所作的题词仅仅属于特定个体的用户体验,不代表产品的实际情况,生产商对题词进行突出的商业使用并不属于商标法所规定的描述性正当使用。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茅台酒公司)系“茅台”文字商标权利人。被告贵州海航怀酒酒业有限公司(下称海航公司)在其生产的白酒产品的外包装上突出标注“赤水河畔二茅台”字样和“同宗同源、一脉相承”字样,并且在其官方网站上进行了上述使用。该白酒产品由被告厦门市万事鑫进出品有限公司(下称万事鑫公司)监制并代理经销,被告泰斯科商业(厦门)有限公司(下称泰斯科公司)负责具体销售。原告起诉认为三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要求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被告则辩称1988年相声大师侯宝林先生为海航公司的前身贵州怀酒厂题词“赤水河畔二茅台”,且茅台为地名,故被告的使用属于正当使用。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在包装盒正面突出标注“赤水河畔二茅台”字样,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构成对原告“茅台”商标的侵害。被诉侵权产品包装上标注“同宗同源、一脉相承”以及被告在网站上使用“赤水河畔二茅台”字样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令三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