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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非诚勿扰”案看商标侵权的判定

202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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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卫视知名栏目《非诚勿扰》商标侵权一案近日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认定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和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并判令其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该案判决结果有两个亮点:一是对于不同类别服务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的判断;二是对于“反向混淆”原则的适用。 
首先,对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的判断不应拘泥于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台的《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一审、二审法院对该争议焦点得出了完全相反的结论。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金阿欢的注册商标所对应的服务系“交友服务、婚姻介绍”,即《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第45类;而被告江苏卫视所制作和播放的系“电视节目”,即第41类。而且,从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综合考察,《非诚勿扰》栏目虽然与婚恋交友有关,但终究是电视节目,相关公众一般认为两者不存在特定联系,不容易造成混淆,因而两者属于不相类似的服务,被告不构成侵权。而二审法院认为,在判定“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时,不能只考虑《非诚勿扰》在电视上播出的形式,更应当考虑该电视节目的内容和目的等因素,客观判定两者服务类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并认为两者构成类似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