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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天娱”商标,中视天娱一审被判侵权

202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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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就原告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天娱公司)与被告中视天娱国际传媒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中视天娱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中视天娱公司侵犯了上海天娱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中视天娱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并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责任。
上海天娱公司诉称,其于2004年8月13日提交了第4219296号“天娛傳媒及图”商标(下称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后于2008年1月14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电影制作、节目制作、娱乐、演出”等服务上。上海天娱公司发现,中视天娱公司在其运营的中视天娱传媒网、搜狐号“中视天娱传媒”上突出使用“中视天娱传媒”及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并有大量虚假宣传的内容,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中视天娱公司擅自将涉案商标中的显著性中文部分“天娱”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工商登记和使用,导致公众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视天娱公司辩称,其依法享有第32690495号“中视天娱”商标,使用行为没有主观恶意,且其使用的标识与涉案商标不构成近似,不构成商标侵权;对公司业绩的正常宣传不构成虚假宣传;其企业名称经过合法登记,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中视天娱公司经营的业务及其使用行为所涉领域包括演艺、娱乐、大型文体活动策划、娱乐节目制作等,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相同,且其使用的标识与涉案商标在文字的字形、字母、图形的构图及颜色、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等均构成近似,其突出使用的“中视天娱传媒”亦包含了涉案商标显著性较强的文字部分“天娱传媒”,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侵犯了上海天娱公司的涉案商标权。其次,涉案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中视天娱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在后将涉案商标显著性较强的“天娱”注册为其企业名称的字号,容易引起误认和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再次,中视天娱公司将上海天娱公司参与制作的张杰演唱会、超级女声、快乐男声作为其公司的业绩进行宣传,并将大量非签约艺人列为公司旗下艺人,构成虚假宣传。据此,海淀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