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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 绍兴庙龙酒业有限公司被处罚

202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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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2日,绍兴市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举报,称绍兴庙龙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谷丽春”黄酒侵犯“丽春Recheers”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生产的一款“谷丽春”黄酒上,突出使用“谷丽春”作为黄酒的商品名称和装潢,与浙江塔牌的“丽春Recheers”商标近似,容易误导普通消费者并造成混淆,侵犯了浙江塔牌对“丽春Recheers”商标的专用权。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如下:
1、没收“谷丽春”黄酒12瓶、“谷丽春”酒瓶3360只、“谷丽春”纸箱790只;
2、处罚款2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