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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大帝”商标被撤,只因损害宗教信仰

202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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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打假公司报道:《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对于本条款“其他不良影响”的理解是多方面的,本文将对“商标对宗教信仰、宗教情感或者民间信仰造成损害,是否应当被撤销”进行分析。
2010年,W公司继受取得“泰山大帝”注册商标,2013年,T公司向商评委提出申请,认为“泰山大帝”商标有害于宗教信仰,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商评委针对该申请作出裁定,认为争议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依法予以撤销。W公司不服裁定,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维持商评委的裁定。
W公司不服判决,上诉到北京高院,提交证据证明其涉案商标与当地宗教没有直接联系,二审法院经审查,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以及商评委裁定。
随后,T公司提交再审申请,向法院提交大量书籍材料证明涉案商标“泰山大帝”与道教神明有关,该主张最终被二审法院所接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
关于该焦点,法院认为:根据各项证据表明:“泰山大帝”指向的是“泰山神”或“东岳大帝”,而不是其他道教神灵,“泰山大帝”的称谓系客观存在,具有宗教含义。W公司以及原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人将“泰山大帝”作为商标加以注册和适用,可能对宗教信仰、宗教情感或者民间信仰造成伤害,从而造成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规定,应予撤销。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邱戈龙、林娇韵律师认为: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如果某标志具有宗教含义,不论相关公众是否能够普遍认知,该标志是否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通常可以认为该标志的注册有害于宗教感情、宗教信仰或者民间信仰,具有不良影响。本案中,W公司虽然提供了众多的书籍以及网站来证明“泰山大帝”并未被提及,其并非道教神灵,但判断“泰山大帝”是否是道教神灵的称谓,是否具有宗教含义,除了考量当事人所提交的相关证据外,还需考量相关宗教机构人士的认知以及道教在中国民间的历史渊源和社会现实。
具体到本案中,首先,综合当时人所提交的证据,有部分书籍、新闻报道中自己“东岳大帝”或“泰山神”称为“泰山大帝”;其次,根据当地民族与宗教事务所、道教协会的说法,“泰山大帝”系道教神灵称谓;再次,道教是我国具有悠久历史传统的一种宗教,在历史过程中,拥有广泛的信众。综合各种证据及说法,“泰山大帝”是具有宗教含义的道教神灵称谓,W公司将“泰山大帝”作为商标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对社会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应予撤销。
在此需要提醒企业,商标不是文字或者图案的简单组合,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否则在注册后也会因为该商标成为通用名称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而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