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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冒知名商品包装被诉不正当竞争

202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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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打假公司报道: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对他人能够区别商品来源的知名商品特有是包装、装潢,进行足以引起市场混淆、误认的全面模仿,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原告费列罗公司于1986年在中国注册了“FERRERO ROCHER”和图案以及其组合的系列商标,并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巧克力商品上使用,其巧克力取名为“金莎”,包装、装潢的主要特征是:球状巧克力用金色纸质包装,配以印有注册商标的椭圆形金边标签作装潢。
被告蒙特莎公司是“金莎”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生产、销售的金莎巧克力产品的包装、装潢为:每粒金莎TRESOR DORE巧克力呈球状并均由金色锡纸包装;在每粒金球状包装顶部均配以印有“金莎TRESOR DORE”商标的椭圆形金边标签。
原告认为被告仿冒其产品,擅自使用与其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的包装、装潢,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被告则称原告涉案产品在中国境内市场并没有被相关公众所知悉,而被告的产品在国内享有较高知名度,且其所使用的包装、装潢是其与专业人员设计开发,并非仿冒。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费列罗巧克力是否为在先知名商品;二、费列罗巧克力使用的包装、装潢是否为特有的包装、装潢。
关于该焦点,法院认为:第一、根据费列罗巧克力进入中国市场的时间、销售情况以及费列罗公司进行的多种宣传活动,认定其属于在中国境内的相关市场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知名商品正确。第二、费列罗巧克力所使用的包装、装潢因其构成要素在文字、图形、色彩、形状、大小等方面的排列组合具有独特性,形成了显著的整体形象,且与商品的功能性无关,经过长时间使用和大量宣传,已足以使相关公众将上述包装、装潢的整体形象与费列罗公司的费列罗巧克力商品联系起来,具有识别其商品来源的作用,应当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所保护的特有的包装、装潢。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邱戈龙、林娇韵律师认为: 知名商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首先,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也不排除适当考虑国外已知名的因素。本案中,根据相关寄售合同等证据,费列罗巧克力自1984年开始在中国境内销售。自1993年开始,以广东、上海、北京地区为核心逐步加大费列罗巧克力在国内的报纸、期刊和室外广告的宣传力度,相继在一些大中城市设立专柜进行销售,并通过赞助一些商业和体育活动,提高其产品的知名度。并于2000年,其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部门列入重点商标保护名录。根据以上种种,可以认定费列罗巧克力为知名商品。
其次,对于商品包装、装潢的设计,不同经营者之间相互学习、借鉴,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设计,形成有明显区别各自商品的包装、装潢,这种做法是市场经营和竞争的必然要求。但是,对他人具有识别商品来源意义的特有包装、装潢,则不能作足以引起混淆误认的全面模仿,否则就会构成不正当竞争。就本案而言,费列罗巧克力所使用的包装、装潢的整体形象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被告蒙特莎在其生产的巧克力上所使用的包装、装潢,又达到在视觉上非常近似的程度,难免会使相关公众对两种商品产生混淆,故此被告的行为很明显构成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