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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者不赔——商标合法来源抗辩

202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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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打假公司报道:依据我国《商标法》规定,销售者如若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且能证明所销售的产品是在正规、合法的渠道取得,并指明提供商的,则销售者无需对自己的销售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原告爱生活公司是“Moonbadi”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在注册有效期内投入大量资金在淘宝网及天猫网进行推广,该商标在中国美体内衣行业网络上已有一定的知名度。
2012年以来,被告刘某经营的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玉锦内衣厂在阿里巴巴网上假冒“梦芭蒂”品牌的名义,发布网络爆款“梦芭蒂”豹纹系列内衣销售信息,大量盗取原告淘宝及天猫授权专卖店的模特展示图用于被告产品信息展示,出售的内衣为“梦芭蒂”品牌。
原告爱生活公司认为被告刘某的行为故意使人误认为其在阿里巴巴网站经营的店铺是原告“梦芭蒂”品牌授权,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刘某在诉讼中辩称其所销售的内衣具有合法来源,不需要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所销售的涉案内衣是否具有合法来源。
关于该焦点,法院认为:被告刘某在阿里巴巴上销售三无产品,却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发音相同的“梦芭蒂”标识进行宣传,故意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所销售的商品是由原告所生产,不属于具有合法来源的情形,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邱戈龙、林娇韵律师认为: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被告适用合法来源条款进行抗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被告必须是销售者,而非生产制造者;二是被告取得商品是通过合法途径,并支付了相应对价;三是被告对所销售商品是否属于侵权商品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即被告符合无法辨别商品真伪的情形。
在本案中,首先,被告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载明“加工、产销:内衣”等,其在阿里巴巴网站的店铺也明确载明“经营模式:生产厂家”,在被诉侵权产品销售页面模特图片旁用较大字体着重注明“此款正品玉锦制造”,可以推出被告对涉案商品是自产自销,并非单纯地仅仅是销售者;其次,即使被告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是从其他厂家进货,由于原告的内衣产品在行业内享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作为销售内衣的销售者,应当能够辨别涉案商品是否由原告生产制造;最后,该产品本身没有任何与原告注册商标有关的商标标识,也没有生产厂家等信息,被告却在销售该三无产品时用“网络爆款梦芭蒂”进行宣传,被告主观、客观都不符合合法来源的构成要件,因此需要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