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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赔偿中的实际损失计算

202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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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商标侵权赔偿有如下三种计算方式:1、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2、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3、法定赔偿。前两种方法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法定赔偿则是法院在前两种方法均无法计算的时候直接适用的。本文将对因侵权所受的经济损失进行简单说明。
原告艾格福公司是“棉桃”注册商标在中国的专用权人,将该注册商标用于其生产的澳氰菊酯系列产品上,1998年3月,原告艾格福公司发现被告南京一农厂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该厂产品的外包装标贴上使用“棉桃”图案注册商标,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因侵权所受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邱戈龙、林娇韵律师认为: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可以按在侵权期间所受的损失额请求赔偿,也可以请求将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利润作为赔偿额。对于上述两种计算方法,被侵权人有权选择。
对上述所说的“被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受到的损失”是指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其中,“直接损失”为被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减少的利润或者侵权人的销售额乘以被侵权人销售正常商品的平均利润的积。这里“所减少的利润”可以根据因侵权产品所造成商品销售量的减少来确定,但是,这种方法在实务中是难以适用的,因为任何一种商品都是有生命周期的,被侵权产品销量下降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不能简单的认为是因为侵权造成的。“间接损失”则是指被侵权人承担的因调查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所支付的代理费、调查费等合理费用。
本案中,原告艾格福公司选择以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来计算赔偿金额,并提供了天津协通会计事务所对艾格福天津有限公司的审计报告作为证据。但是艾格福公司是在法国注册的法人,而艾格福天津有限公司是艾格福公司的一个子公司,与艾格福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天津协通会计事务所的报告,是对艾格福天津有限公司的销售情况进行审计得出的结论,这不能代表被侵权人艾格福公司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艾格福公司以审计报告为证要求赔偿,除此以外再不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自己因被侵权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因此,艾格福公司请求的赔偿数额不能以其所受的经济损失来计算。
综上,法院最终判令被告南京一农厂赔偿原告艾格福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78371.99元,该赔偿金额是由江苏省审计事务所对被告南京一农厂销售侵权产品的实际营利的审计得出,即法院最终是以计算“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得利润”来确定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