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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开创打假维权新模式

202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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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打假公司报道:促进会通过社会组织的法人主体身份参与诉讼,既维护了广大消费者权益,又规范了企业和市场经济秩序。
近几年,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接到了不少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如举报江苏宗申、浙江钱江等著名三轮车企业违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正三轮摩托车。2017年11月,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先后对上述相关生产销售企业进行了系列公益性诉讼,要求企业立即停止违法生产销售行为。
在接到法院的诉讼通知后,浙江钱江摩托车公司立即采取措施,责令下属公司全面停止超标产品生产,拆除相关生产设施。同时,与质量万里行促进会积极沟通,保证不再生产和销售。鉴于被告方态度积极、整改到位,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认为对其诉讼达到了公益性目的,决定予以谅解。今年4月25日,在相关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就正三轮摩托车诉讼达成了和解。事后,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摩托车分会给质量万里行促进会发函,充分肯定了本次诉讼的处理方式和结果,并表示会积极整改,促进企业自律和规范经营。
对于如何看待这起由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对钱江摩托提起的公益诉讼,我国消法起草人之一、法学专家河山对中国商报记者表示,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之前也揭露过某些厂商生产的正三轮摩托车存在车身超长等违反国家强制标准的行为。此后一些打假人也购买过这种摩托车并且依法获得了赔偿,但一些企业违规生产超标的正三轮摩托车的风气并没有刹住。即使是后来中国消费者协会也加入到公益诉讼中来,行业中生产违规车的现象仍在蔓延。
“在此案例中,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以法人身份购买了钱江的不合格正三轮摩托车产品,最后通过司法途径达到了让当事企业承诺停止生产和销售违法违规车辆的目的,是一个“具有公益性质的诉讼。促进会通过社会组织的法人主体身份参与诉讼,既维护了广大消费者权益,又规范了企业和市场经济秩序,突破了我国现行法律对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局限性,是对我国公益诉讼的一次创新探索和突破,为广大社会组织开展打假维权公益诉讼提供了可参考和借鉴的经验,开辟了社会组织服务打假维权的新模式,无疑将对扭转整个行业的违规现象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河山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