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 上海君无忧私家侦探公司 官方网站!

24h咨询热线:

165-0623-8088

当前位置:首页>> 新闻中心

假冒注册商标罪辩护经验总结

2022-10-25
238次
伴随着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早期被司空见惯的山寨、造假现象在近年来受到了严格的打击,特别以深圳为例,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比比皆是,目前公安机关更是放足了马力去处理打假事宜,各大打假公司更是云集深圳,对此,我所假冒注册商标罪辩护律师小组则冷静看待,特别是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办案过程中暴露的问题予以说明。下面就是以辩护角度去理解看待假冒注册商标罪
1、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辩护总体思路
我们认为至少应该掌握关于本犯罪的以下基本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在此基础上,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涉案事实,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和论证,提出具体的辩护方案。由一个强有力的辩护律师或者辩护律师团进行辩护,将最大可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辩护是一个艰苦的工作,往往涉及到艰难的调查取证工作,然后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要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仅仅需要娴熟的掌握我国对于该种犯罪的法律规定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知道刑事法律关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规定;还需要缜密的思维能力,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案情,再把实际案情与国家法律的规定相互结合,尽量找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刑法规定之间存在的本质上的不同之处,以达到避免司法机关据此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的目的。如果犯罪嫌疑人确实已经无任何疑义地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那么律师的职责就转化为尽量为犯罪嫌疑人找到减轻处罚的法律根据和事实理由。
2、如何才能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涉案数额的大小
“假冒注册商标罪”算是情节犯,司法实践在认定中一般考察两个方面的标准,其一是数额较大的,其二是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其中对于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标准一直存在分歧,主要在于是按照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计算,还是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了“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方法,对于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该解释将“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作为可能的计价依据,引发了颇多争议。
有学者提出,上述规定仅适用于某些情况,尤其是侵权产品所采取的销售地点、销售方式都与被侵权产品相似,极容易使人混淆的情况。如果根据被侵权产品的销售地点、销售方式等可以明显判断出侵权产品不可能卖到与被侵权产品同样的价格,即使“侵权产品没有标价甚至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司法者也不能机械地适用该规定。这种提法是出于罪责刑相适应的考虑,但是并没有指出司法者在“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又不能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时,究竟该如何计算销售金额若根据侵权产品的销售地点、销售方式等估算其“黑市”价格,则给司法实践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
笔者认为,权衡利弊,若确实查不清实际销售价格,就应当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来计算货值。对没有标价的未销售假冒商品,如无法查清其实际售价,当行为人对其售价情况能够作出合理解释,且能与查明的该假冒商品的购入价格相适应的,也可以根据行为人供述的价格认定。在无法查清售价,行为人也无合理供述的情况下,可以参考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相关司法解释,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金额。只有在穷尽他法的情况下,才能按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
总之,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金额的认定标准,应当按照“实际售价——标价——行为人供述价——指定机构估价——被侵权产品市场中间价”的顺序递次选择。同时,司法机关也要结合具体情况,在法定刑幅度内进行相应的权衡调整。
目前,在此问题上多采用物价局出具相关的价格说明书的形式进行,且多采用正品实际售价的方式进行,对此,笔者持一定的看法,特别是在某些二手翻新等加工的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中,这种做法过于草率,需采取上述所书的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