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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3.15打假论坛在北京举办

202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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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打假公司报道:6月6日,由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主办的以“创新打假模式”为主题的第四届3.15打假论坛在北京举办。法学专家、相关协会负责人和3.15打假人士参加了此次会议,与会代表就我国社团组织和民间打假维权的新模式进行了交流和研讨。
论坛中介绍了近两年涌现出的6个打假维权典型案例,包括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诉浙江钱江摩托车公司生产销售违反质量安全标准三轮摩托车案(以下简称典型案例一)、北京北方狼调查公司举报凯马和唐骏轻卡汽车尾气排放造假案(以下简称典型案例二)、青岛消费者董秀林诉青岛利群商厦分公司销售违法使用添加剂食品案(以下简称典型案例三)、消费者黄汉中诉网购极草5X冬虫夏草正品纯粉片不合格产品案(以下简称典型案例四)、广西消费者吴桐购买河池市宜州区军思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质损汽车三倍赔偿案(以下简称典型案例五)、太原市消费者邢志红诉小鸟车业公司生产销售违反质量安全标准电动自行车案(以下简称典型案例六)。上述案例可以分为3类,社团组织公益性打假维权案,调查公司向政府部门举报制假企业案和消费者依法诉讼索赔打假案。
之所以把这些案例确定为典型案例,在于这些案例的创新性和司法判决的突破性。
突破一:开辟社会组织开展服务打假维权新模式
在“典型案例一”中,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以法人身份购买了钱江不合格正三轮摩托车产品,最后通过司法途径达到了当事企业承诺“停止生产和销售违法违规车辆”目的,是一个“具有公益性质的诉讼”。
此案中,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通过社会组织的法人主体“以身试法”,既达到了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的目的,又达到了规范企业和市场经济秩序的目的,突破了我国现行法律对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局限性,是对我国公益诉讼的一次创新探索和突破,为广大社会组织开展打假维权公益诉讼提供了可参考和借鉴的经验,开辟了社会组织服务打假维权的新模式,得到了与会专家和代表的一致好评。
突破二:法院判决支持“知假买假是消费者”的观点
关于“知假买假、职业打假”是不是消费行为的问题,已经在社会各界争论了多年。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通过司法解释肯定了“在食品药品领域知假买假是消费者”的观点,但是在非食品药品领域仍然没有明确。
在此次论坛的“食品知假买假”和一个“非食品知假买假”司法判例中,相关法院判决均旗帜鲜明地支持了“知假买假是消费者”的观点,是司法系统支持职业打假的一次突破。
“典型案例三”中,青岛中级法院判决明确指出:“上诉人销售不安全食品,危害公众健康,其不反省自己,反而指责被上诉人诉讼以营利为目的,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即使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其行为同时具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净化市场的作用,法律规定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就是对这类行为的褒奖。欲要杜绝被上诉人的营利,上诉人最好的办法就是不销售不安全食品。”
“典型案例六”中,太原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决文书指出:“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消费者)购买涉案电动车是为了进行转卖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即使原告存在‘知假买假’的情形,目前的法律法规没有对消费者的购买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没有将‘知假买假’的消费者排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之外,故被告关于原告不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辩解,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这是截至目前,相关案例司法判决书中,首次对“知假买假”行为进行明确阐述,并给予司法支持。
突破三:食品安全问题不以是否造成即时显性后果为依据
在食品打假索赔案例中,相关企业常常以“食品未对消费者造成即刻或显性健康损害、消费者食用后未立即造成食品安全问题”为由,逃避食品安全责任。
在“典型案例三”中,青岛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指出:“违反食品安全标准、滥用食品添加剂就无从保障食品安全,现实生活中滥用食品添加剂所导致的危害,往往是食用相当长时间后才表现出来,上诉人未能举证涉案食品不具有慢性危害的后果,对该观点本院不予采纳。”“依照《食品安全法》第25条、第26条第(二)项,第34条第(四)、(十三)项的规定,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的观点实值赞同: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性标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是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内容,违反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就是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就是不安全食品。”
这也对违反食品安全标识规定是否就是违反食品安全法的一个回应,即是否违反食品安全法不以是否造成食品安全即时显性后果为依据,只要违反食品安全标识规定,或者具有潜在威胁,仍然是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法的食品,就理应受到惩罚。
专家认为,本次典型案例中,不论是从诉讼达到的效果,还是法院的判决内容均显示和肯定,职业打假具有社会效益,能够对净化市场、遏制制假售假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作用。
另外,记者还在论坛中了解这样一个情况,在“典型案例一”和“典型案例六”中,分别出现了行业协会的“公开声援”。只不过两个协会,两个观点,截然相反。
在“典型案例一”中,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摩托车分会积极肯定和大力支持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的起诉行为。而在“典型案例六”中,山西省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向太原法院发出《支持应诉声明》,对违法违规企业抵制职业打假“声援支持”。